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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关于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》(粤民规字〔2025〕3号),广东省户籍的病残孤儿被依法收养后,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,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。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、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(技工院校)、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(不含研究生),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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