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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依据《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》第五十三条: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,擅自占用、挖掘、损坏村道,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、扩建建筑物、构筑物的,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,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造成村道损坏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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